需弥补哪些不足?
不该遗忘农业源
为使减排考核更具科学性,“十二五”期间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将以污染源普查结果为依据。相对于环境统计数据,污染源普查增加了对农业源污染和除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所有乡镇生活源的调查,以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排放的一些污染物,这些均已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农业源减排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也是污染减排的软肋,这些主要体现在底数不清,污染主体不清。
“农业源减排的难点,一是如何设定基数,二是怎么考核减排量。”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底数不清,一直是农业污染源总量控制的一大痼疾。随着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这一状况有望发生改变。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畜禽养殖业是农业源污染减排的主攻方向,畜禽养殖氨氮约占农业源氨氮排放总量的44%。
编制指南提出,将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进行处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的,氨氮最多按产生量的70%计算减排量。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治污设施的,如没有独立的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物经认定完全进入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氨氮产生量将100%算作减排量。
与工业和生活污染物不同,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废弃物可以通过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再利用,即只要能认定某种废弃物经处理后作为原料、采用可核证的处理处置贮存措施、稳定持续地进入了农业生产或综合利用,则可视为有效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但与工业污染源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监管和控制不同,目前对农业源的控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尽管《固废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等法律都涉及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的内容,但其可操作性、针对性明显不够。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进行环评、“三同时”,但这一部门规章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且执法效力有限,“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远远无法对违法者产生有效震慑。
“大棒”无力,“胡萝卜”也不够甜。多年来,我国除了加大对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外,仍缺乏系统的经济政策。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的社会管理较为松散,若能把减排成效与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挂钩,多在财政、金融、税收方面开些口子,那么在降低行政成本的同时,必能激励畜禽养殖大户自觉治污。
据了解,当前我国已选取一些地方进行农业源减排核算试点,将充分考虑南北不同区域的特点,适时出台总量核算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当前,减排的开局之年行将过半。作为新指标,氨氮减排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减排手段上不断探索,在工程减排之外,更要在技术、法律、经济手段上多动脑筋,只有不惧困难、坚定信心,把污染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积极探索、全力攻坚,才能为“十二五”减排工作创出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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